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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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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

  作为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文件实施后的又一安排,《办法》条款总数从征求意见稿的34条修订到23条,管理范围覆盖到文字表述规范、化妆品成分排序、功效宣称等细分领域,健全化妆品生产运作的社会体系。

  

  公告显示,自明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规范文字表述明确“讨伐”禁用语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在生产经营者备案、原料注册等宏观局面上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但包装商标名雷同、包装文字不清晰或信息不齐全等问题仍然是消费者进行购买决策时的困扰,以及不法商家牟取利益的漏洞。

  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外在渠道,《办法》致力于对包装标签的文字表述进行全面、精确、真实的可视化规范,除了企业信息、生产标注及产品宣称要求全面外,还对文字字体、字号、颜色等细节进行统一管理,规避不法商家利用“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购买的情况。

  关于“禁用语”,《办法》在中文命名方面明确表示,产品禁止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不具备的功效,含暗示性用语的商标名一律不得使用;禁止使用虚假、夸大等词汇、尚未被科学界接受的术语,以及伪造、无法证实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同时规定了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原料类别要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该原料在产品中的功效作用与功效宣称一致;使用动植物或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但用其命名时可加以标注。

  针对安全事项、特殊人群等分类情形,企业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除此之外,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应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内的独立包装也同样适用标注方法,避免消费者在拆除包装盒后无法得知产品信息。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实施的《办法》增强了对文字表述的严格规范,“技术规范”、“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合法”、“展示面替换成可视面”等文字变化,表明了国家对化妆品产业的重视与法规执行的谨慎。

概念式营销、“专业背书”不管用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发布以来,对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的追求下,化妆品检测、监管效率进一步得到提升,概念性成分及功效宣称的营销方式不再管用,添加概念性成分炒作的违法行为将无所遁形。

  为进一步调整产品标签的统一标准化管理,《办法》将可视面文字精确到成分标识: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对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强调了“成分含量的排序”。早在发布征求意见稿时,就有不少企业提出异议,某些起关键作用的功能性活性成分到不了微量成分0.1%的标准。国家希望通过对成分的严格管控,将夸大宣传、虚假功效宣称等弊病扼杀在成分表的“摇篮”里;同时,对行业内在真实生产情况的掌握仍是国家需要考虑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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